舊制勞工退休金是依據「勞動基準法」規定,當勞工退休時,雇主應給予的退休保障,屬於雇主對勞工的一種法定責任,但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,勞工需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,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,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5年以上,才能自請退休,但是我國企業平均壽命不長,勞工轉換工作情況普遍,以致大部分勞工難以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條件,而領不到退休金。

為使努工的是快金不會因博换工作或企業欧業、明盛而受彩響:94年7月1日施行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,將過去由雇主一次給予退休金的方式,改為由雇主按月幫勞工提繳不低於工資6%之退休金,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退休金個人專戶,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本人,專戶退休金可累積,等到勞工年滿60歲時再向勞保局提出請領。而於勞退新制實施後5年期間(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),提供仍適用勞動基準法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選擇的權利,看是要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規定(舊制),還是要改用勞工退休金條例(新制),因此歷經制度轉換時期的勞工可能會同時保有新、舊制年資。